服务对象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无军籍职工。
服务内容
城镇退伍军人、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农村退伍军人两人才的开发使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
服务标准
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坚持原则,不错不漏;计划周密、分配合理。
服务程序
(1)退伍军人安置:
接收报到。退伍义务兵持户粮关系审批表,非农入伍通知书、优抚安置证、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党团关系信到区安置办报到,部队复员干部凭省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办报到。
市安置办对全市退伍军人档案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登记,确认是否属于统一分配对象,并报市退伍办审批。退伍军人父母其中一方属中央、省、市属单位、外地驻市办事机构的,其档案材料统一交市安置办分配。
根据区委、区政府安置计划,退伍军人凭安置办开具的工作、户口到接收单位报到和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入伍军人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迁入本区需本区安置的须持公安户籍证明等有关证明报区安置办,跨省安置的须省安置办审批同意。
1—4级伤残军人,由国家下达任务部队派人联系随交随接。接收后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其家属需要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的,由安置办在一年时间内解决。
服务时限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日内应到当地退伍军安置部门报到,证件齐全的,当即办理接收报到手续。
区委、区政府安置方案审批后一个月内安置完毕。
无军籍职工在接到省军休办通知书后90日内安置完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3)《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4)《江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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