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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社团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服务对象
    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机构。

服务内容
    为咨询者提供有关资料,解释有关法规、政策、解答疑难问题;办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社区分支机构审查备案手续,颁发或补发证书;管理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刊刻和银行开户;审批会费标准和发放收据;办理社团年检;社团重大活动的指导和备案。

服务标准
    回答咨询准确,态度热情;登记和日常事务办理及时、高效、规范、合法;年检及时,结论正确。

服务程序
    (1) 社团成立登记
    政策咨询——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文件各一式两份——初步认定同意发给申请登记表——交齐申请登记材料——受理审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补办)——发给同意成立批复——颁发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 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办公场所变更或名称变更由社团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登记表、会议决议、换届审计报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办公场所证时或改后的章程)——办理变更换证。
    (3) 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登记
    提供注销登记材料(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审查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上缴全部印章和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公告。

服务时限
    登记应提交材料齐全后30日内办理完毕;其它事务服务当天办理。

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