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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服务


服务对象
    申请收养登记的当事人。
    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孤(残)儿,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服务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权利;
    (4)受理群众有关收养登记的咨询、举报、投诉。

服务程序
    (1)收养登记:政策咨询——收养申请——提供证件(收养当事人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证明、结婚证、弃婴证明、送养证明)——审查填表——调查核实——申报审批。
    (2)解除收养登记:解除申请——提供证件(解除收养并系、协议、身份证明、收养证)——调查核实——申报审批——签发解除收养关系证书。

服务时限
    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调查核实,30日内发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