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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
    本区城市户口特困居民、乡(镇)特困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服务内容
    对上述服务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即对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0元/月。以后视物价上涨指数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
    计发月救助金的公式为:实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服务标准
    对申请救济对象,调查核实,做到救助公正合理,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透明度。

服务程度
    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或家庭,户主可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审批)表》,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颁发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到户口所在街办乡(镇)领取救助金。

服务时限
    居(村)委会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写的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街办乡(镇);街办乡(镇)在10日内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日内回复。

政策依据
   《月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