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月湖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平安税皆月湖的要求,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司法、就业援助为辅助,以资金救助、政策扶持、社会帮扶为主要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在全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坚持制度配套,形式有别的原则。 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以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法规健全,管理规范的原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大低保金财政配套力度。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财政部门要按照上年年末低保对象月人均不少于2.75元标准列支低保金,同时安排一定的低保工作经费,确保低保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管理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要研究探索农村特困户家庭收入评估、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户情档案,落实农村特日户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控制总资金总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救助,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施救。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要列足社会救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今年开始,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按季度足额发放,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严禁拖欠、抵扣、挤占、挪用救济资金的现象发生,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要求,加大对救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财政部门要按上年度本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3-5%o列支自然灾害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和救灾资金需要,逐步增加必要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在同级国库中设立预算内救灾款专户,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一纳入救灾款专户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用于乡(镇)的救灾款,从区级国库拨至乡镇民政救灾款专户。乡镇使用救灾款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救灾款(粮)直接戴帽发放到最困难的群众手中,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于因灾住房全倒户灾民,要按照《关于规范因灾住房全倒户灾民救助工作的意见》(鹰民字[2005]34号)施行救助。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灾情信息快速收集和报告制度,以区为单位建立灾情信息员制度,各乡(镇)村要指定一名灾情信息员,民政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灾情信息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灾情统计报告制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纪律观念,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信息员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报告灾情。各地要完善防灾、预灾、报灾、救灾“四位一体”的救灾管理体制,及时联系救灾物资储备点,确保灾害发生时迅速采购、调运救灾救济物资,提高救灾救济工作的应急保障水平。 (四)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对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建立稳定的供养经费保障和同步增长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区财政要足额落实五保供养配套资金。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五保供养金的使用管理,对上级转移支付和区本级配套的五保供养金由区财政及时拨入区民政部门专户,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五保对象人数拨给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按名册发放,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使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六)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使全区义务教育 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协调,适当减免学习费用。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 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救助资金,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城乡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有关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房管部门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协调建设部门落实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户生活用水优惠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协调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协调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殖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协调电力部门落实城镇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户生活用电优惠措施;协调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城乡特困人员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五)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和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宣传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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