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农村低保的意义
取消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指导思想、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差额补助为主要保障形式,采取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的目标是: 从7月1日起,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目标。
三、保障范围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下列人员人均年纯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造成贫困的家庭;
(二)购买或使用小汽车、货车、摩托车、电脑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三)三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申报收入的家庭;
(七)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八)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九)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四、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年84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县(市、区)要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五、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家庭收入的核定
1、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的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当地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市、区)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市、区)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家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5-60%进行测算;
家禽(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养猪(1-2头),按每头肉猪100元计算纯收入。
2、工资性收入的核定。
①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计入家庭收入。
②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工,工作日按离家外出天数的每人每天40-50元计入家庭收入;学徒工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收入。
③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收入。
3、赡养、抚养费收入的核定。
①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赡(抚)养费的计算:
[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农村的按纯收入、城镇的按工资收入)一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人数×农村(城市)低保标准]40%。
②如有法院裁决的,按裁决执行;
③如无法计算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每户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按当地上年度确定的农村或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家庭收入的20%进行核算赡(抚)养费。
④有关赡、抚、扶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4、其他收入的核定,按实际收入核定。
(二)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因劳动力弱、抚养人口多、家庭成员患重病、生存条件差等原因,基本生活非常困难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七、资金筹措、发放
(一 )资金筹集。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负担,县级财政要按规定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按照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人数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财政按月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配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投入。原用于农村特困户救助的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低保资金。
(二)资金拨付发放。
1、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2、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3、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4、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直接存入低保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低保资金。
八、低保对象的管理
(一)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二)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制度。对常补对象每二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一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农村低保待遇,做到应退尽退。
(三)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民政所及村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应一户一档。做到县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九、工作任务、步骤
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市级准备工作阶段(6月26日至6月30日)。
第二阶段:调查测算阶段(6月30日至8月3日)。
主要任务是:
1.县级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及做好相关工作。
2.组织业务培训。县级负责培训乡镇分管领导和民政所长,乡镇负责培训村委会干部。
3.组织开展调查测算。各县(市、区)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拟定纳入保障的户数和人数。
4.进行汇总。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上报。
通过此阶段的工作,重点掌握贫困户数、贫困人数的情况。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8月4日至8月20日)。
主要任务是:
1.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保障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公示、审批,填报档卡表册,建档立卷等工作。
2.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主要任务是:
1、制定下发全市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标准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宣传发动是否深入;审查、审核、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低保对象是否准确,有无平均主义和关亲顾友问题;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工作经费是否解决;自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内容。
2、各县(市、区)自查。
3、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4、总结上报。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有序推进。
(二)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县(市、区)低保工作机构至少增加2至3名工作人员,乡(镇)民政机构要增加2人以上工作人员;县(市、区)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切实解决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使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低保对象评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具体进展等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注重挖掘和培养工作典型,对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和表扬,增进社会各界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关注与了解,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其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充分发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五)要狠抓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各级管理、审批和服务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办事。要防止出现平均主义和关亲顾友等问题的发生。要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与农村低保工作的衔接。对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要加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尽快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全市联网。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