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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民政局 文件
鹰月民字[2006]29号

关于印发《月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四青办事处、东湖办事处:
     现将《月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月湖区民政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 核算暂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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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
共印0份
附件:
  
月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收入核算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工作,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申报、逐户调查、准确核算、严格把关”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的家庭收入测算办法,为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测算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的核定,包括全部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部门协作,做到不错报、不漏报,家庭收入核算准确无误。
(三)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核算家庭收入,也要兼顾核定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
(四)核算家庭收入尺度相对统一的原则。由民政牵头,协调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每年定期对当地主要农作物、禽兽的价格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工资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作为第二年农村村民家庭收入核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主要项目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的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含果林)、农作物(含蔬菜)、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当地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本区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禽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5-60%进行测算;
家禽(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养猪(1-2头)按每头肉猪100元计算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的核定。
   1、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计入家庭收入。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工作日按离家外出天数的每人每天40-50元计入家庭收入;学徒工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收入。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收入。
(三)赡养、抚养费收入的核定。
   1、户外法定赡(抚)养人赡(抚)养费的计算:
   [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农村的按纯收入、城镇的按工资收入)-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人数×农村低保标准]40%。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裁决执行;
   3、如无法计算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每户户外法定赡(抚)养义务人按当地上年度确定的农村或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家庭收入的20%进行核算赡(抚)养费。
   4、有关赡、抚、扶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四)其他收入的核定,按实际收入核定。
四、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造成贫困的家庭;
   (二)购买或使用小汽车、货车、摩托车、电脑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三)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四)在城区范围内购买、租用店铺做生意的家庭;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于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学校就读的家庭;
   (六)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七)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家庭;
   (八)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九)经县(市、区)政府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六、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要求申请人填写《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实反映其家庭基本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二)调查法。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上门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法。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和其他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比较法。就是把低保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家庭相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真实情况。
   (六)评议法。对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生活水平相对较高,能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的特殊家庭,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七、家庭收入的核算步骤
   1、村委会调查小组核算。调查小组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及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并将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2、乡镇(办)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由乡镇(办)领导、民政、财政、农经站、司法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对象重新组织调查,提出意见,并将审核结果返回到村委会张榜公布。
   3、区民政局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财政、民政、物价、农业等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乡镇(办)上报的《调查表》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做出审批结论,将结论返回到乡镇(办)张榜公布,同时,将审批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
八、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单位:鹰潭市月湖区民政局  电话:0701-6221457   联系人:朱建波
  地址:鹰潭市胜利路8号  邮编:335000 Email:yhqmz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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