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逐步建立以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平台,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薄弱,救助水平相对较低,救助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困难群众还存在诸多生活困难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平安鹰潭的要求,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和司法、就业援助为辅助,以资金救助、政策扶持、社会帮扶为主要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坚持制度配套,形式有别的原则。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法规健全,管理规范的原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大低保金当地财政配套力度。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上年年末低保对象月人均不少于15元列支低保金,市、县两级财政必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工作经费,确保低保工作正常有效的开展。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管理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要研究探索农村特困户家庭收入评估、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户情档案,落实农村特困户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在控制总资金总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实行以户为单位全员救助,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施救。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要列足社会救助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今年开始,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按季度足额发放,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严禁拖欠、抵扣、挤占、挪用救济资金的现象发生,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要求,加大对救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市级按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列支自然灾害专项资金,县级按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列支自然灾害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救灾资金需要,逐步增加必要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县、乡两级在同级国库中设立预算内救灾款专户,当地财政安排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一纳入救灾款专户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用于乡(镇)的救灾款,从县级国库救灾款专户直接划至乡镇设立的财政救灾款专户。乡镇使用救灾款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救灾款(粮)直接戴帽发放到最困难的群众手中,确保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于因灾住房全倒户灾民,各地要按照《关于规范因灾住房全倒户灾民救助工作的意见》(鹰民字[2005]34号)施行救助。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性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灾情信息快速收集和报告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灾情信息员制度,各乡(镇)村要指定一名灾情信息员,县级民政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灾情信息员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灾情统计报告制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纪律观念,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信息员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报告灾情。各地要完善防灾、预灾、报灾、救灾“四位一体”的救灾管理体制,及时联系救灾物资储备点,确保灾害发生时采购、调运救灾救济物资,提高救灾救济工作的应急保障水平。
(四)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对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建立稳定的供养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县级财政要足额落实五保供养配套资金。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五保供养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上级转移支付和县本级配套的五保供养金由县级财政变现后,拨入县级民政部门专户,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五保对象人数拨给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按名册发放,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管理。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明年达到80%,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六)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七)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其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减免学杂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
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别困难户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租住直管公房的租金减免30%。
(九)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救助资金,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困低保对象,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户生活用水优惠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城乡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城镇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户生活用电优惠措施。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特困人员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
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五)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