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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进行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在切实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果的要求,针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村离任“两老”(老村党支部书记、老村委会主任)生活困难人员进行生活补助。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已享受乡镇企业退休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以及生活水平高于或相当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再享受该生活困难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该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经费安排
  1.鉴于各地情况不同,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对象一般不少于现有农村离任“两老”人员的35%。
  2.补助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解决,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市、县、乡可根据当地实情安排适量资金。省级和市级补助经费以2003年全省大规模并村前的村委会数量,按每个县(市、区)村委会个数补助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对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三、工作要求
  1.严格审批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两老”,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式样见附件);村级党组织、村委会,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人按要求逐级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补助的条件;对确定的补贴对象,在所属乡镇和村范围内公示20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核定其补助标准,建立补助对象档案,并将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花名册每年年末上报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由设区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汇总统计后,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分别上报统计报表备案。
  2.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审核一次,该新增的新增,该注销的注销。对该注销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核销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对该新增的,按前述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补助对象凡未按要求接受年审的,一律停发其生活补助。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领生活补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严格资金管理。对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要直接补助到人,不得纳入养老保险金范围,不得截留它用。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进行补助,解决离任“两老”生活困难问题,是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整改措施之一,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的关心,是一项惠民工程、民心工程。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在职村干部的积极性,稳定村级干部队伍,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江西的步伐。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人员补助资金的发放。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离任“两老” 生活困难 补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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